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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更新时间:2023-11-22 02:27点击: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7月20日消息,北京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纾困解难,现就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     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六、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对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在京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2022年8月至10月可以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单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7、8、9三个月每月的5日-25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2022年医疗保险费缓缴承诺确认”模块中阅读承诺书,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承诺只需提交一次,企业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三、补缴     (一)参保单位缓缴的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对已缓缴的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结束缓缴。     (三)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办理退费、退休、转外省、清算等业务,须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四)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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